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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
真理大學 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 設置辦法
民國101年09月05日院務會議通過
民國111年09月13日院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 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(以下簡稱本學院)依「真理大學組織規程」、「真理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」及「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組織章程」,訂定「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職掌如下:
一﹑評審本學院教師之聘任、改聘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、延長服務等事項。
二﹑評審本學院有關教師升等、升等申覆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。
三﹑本學院教師教學及服務成績之評量。
四﹑評審本學院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。
五﹑其他依法令應經本委員會評審或審議之事項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,其組成方式如下:
一﹑院長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。各學系另經系務會議公開自所屬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(在本校服務滿二年)中推選一位委員。各學系符合資格之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人數不足時,由院長協調推薦院內其他學系或學術領域相符之院外具副教授(含)以上資格學者補足之。
二﹑本委員會委員中選任委員人數未達全部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時,由院長召集各學系主任協調補足之。
三﹑以上委員報請校長圈選聘用之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均為無給職。委員因故出缺或不足時,應依程序另推選候補委員經校長同意後遞補之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,適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下列各款規定情事
之一者,應經本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
審議通過:
一、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體罰或霸凌學生,造成其身心嚴
重侵害。
二、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,經有關機關
查證屬實。
三、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
事實;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。
教師有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,經本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,除情節重大者外,應併審酌案件情節,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,並提報校教評審委員會審議。除第一項規定外,其他事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為之。

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視需要
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。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或資遣等
案件之決議,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。決議事項
及相關資料應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。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委
託他人代理出席。遇有關委員本人、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提會評
審事項應自行迴避。本委員會主席如無故未依法召開會議,所屬委員
得連署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並請求召開會議,如仍拒絕召開,可自行
召開之。
第六條 有關教師解聘、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,而系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抵觸時,本委員會得逕依相關法律規定審議更正之。
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。
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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