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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

真理大學 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 課程委員會 設置辦法
民國101年09月05日院務會議通過

第一條 為落實本學院設立宗旨與教育目標,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,設置「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課程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依規定置委員若干人,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,其餘委員由各系主任、教師代表、校外學者專家代表、產業界代表、校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。
一﹑院長、各學系主任為當然代表;
二﹑各學系專任教師各推選代表一人;
三﹑學生代表二人,台北校區一人;台南校區一人。各由台北、台南兩校區本學院所屬各學系系學會會長互為推舉產生之。
各學系教師代表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:
一﹑依校課程委員會之訂定事項,設計、規劃與檢討修正本學院各學系共同課程:包含課程大綱、課程結構、先修或擋修課程之認定及相關課程之銜接;
二﹑協調院內跨學系之課程、學程;
三﹑審議院內各學系課程委員會決議事項;
四﹑其他院訂課程、學程相關事宜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會議紀錄須提報本校課程委員會備查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召開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與說明。
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  • 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1010905通過.pdf
    真理大學 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 課程委員會 設置辦法 民國101年09月05日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落實本學院設立宗旨與教育目標,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,設置「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課程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 第二條 本委員會依規定置委員若干人,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,其餘委員由各系主任、教師代表、校外學者專家代表、產業界代表、校友代表及學生代表組成之。 一﹑院長、各學系主任為當然代表; 二﹑各學系專任教師各推選代表一人; 三﹑學生代表二人,台北校區一人;台南校區一人。各由台北、台南兩校區本學院所屬各學系系學會會長互為推舉產生之。 各學系教師代表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: 一﹑依校課程委員會之訂定事項,設計、規劃與檢討修正本學院各學系共同課程:包含課程大綱、課程結構、先修或擋修課程之認定及相關課程之銜接; 二﹑協調院內跨學系之課程、學程; 三﹑審議院內各學系課程委員會決議事項; 四﹑其他院訂課程、學程相關事宜。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會議紀錄須提報本校課程委員會備查。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召開於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與說明。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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