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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

真理大學 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 院務會議 設置辦法
民國101年 8月16日院務會議籌備會通過
民國101年 9月05日 院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(以下簡稱本學院)依「真理大學組織規程」及「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組織章程」,訂定「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(以下簡稱本會議)置代表若干人:
一﹑院長、各學系主任為當然代表;
二﹑各學系專任教師各推選代表一人;
三﹑學生代表二人,台北校區一人;台南校區一人。各由台北、台南兩校區本學院所屬各學系系學會會長互為推舉產生之。
唯副教授(含)以上人數不得低於代表總人數之二分之一。
各學系教師代表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三條 本會議審議事項如下:
一﹑本學院各項法規之制訂;
二﹑本學院短、中、長期發展計畫及相關預算之核定;
三﹑各學系及附設機構之設立、變更或停辦;
四﹑其他有關院內事項之提案及校長交議事項。
第四條 院長為本會議主席,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院長就代表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。
第五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六條 本會議須有二分之一(含)以上之代表出席始得進行會議。議案討論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(含)以上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
第七條 本會議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得以委託該學系其他非代表之專任教師出席。會議代表不得重複代理。
第八條 本會議開會時如有必要,得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。
第九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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