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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組織章程

真理大學 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 組織章程
民國101年 8月16日院務會議籌備會通過
民國101年 9月 5日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民國110年10月13日 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 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(以下簡稱本學院)以實踐本校教育為宗旨,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。依「真理大學組織規程」,訂定「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組織章程」(以下簡稱本章程)。
第二條 本學院設置以下各學系及相關單位:
一﹑觀光事業學系:學士班、進修學士班【108學年度停招】、碩士班
二﹑觀光數位知識學系:學士班
三﹑運動管理學系:學士班、碩士班
四﹑運動資訊傳播學系:學士班
五﹑休閒遊憩事業學系:碩士班【107學年度停招】
六﹑航空旅運管理進修學士學位學程:進修學士班【105學年度停招】
七﹑觀光暨服務產業學士學位學程:學士班【105學年度停招】
八、農業暨休閒產業研究所:碩士班【108學年度停招】
第三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,承校長之命綜理院務。院長之產生依「真理大學觀光休閒與運動學院院長遴選辦法」辦理。任期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院長遴選辦法另訂之。
本學院置職員若干人,均由校長任用之。
第四條 本學院各學系置系主任一人。系主任之產生,經該系召開系務會議所有專任教師共同選出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二至三人,報請校長圈選聘兼之。任期二年,得連任二次。若該系副教授(含)以上教師人數不足二人時,得由校長逕行遴聘助理教授(含)以上教師為代理系主任,任期以一年為限。
各學系置職員若干人,均由校長任用之。
第五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,由院長、各學系主任及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。
院務會議審議下列重大院務事項:
一﹑本學院各項法規之制訂;
二﹑本學院短、中、長期發展計畫及相關預算之核定;
三﹑各學系及附設機構之設立、變更或停辦;
四﹑其他有關院內事項之提案及校長交議事項。
院務設置辦法另訂之。
第六條 本學院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規定設教師評審委員會,職掌如下:
一﹑評審本學院教師之聘任、改聘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、延長服務等事項;
二﹑評審本學院有關教師升等、升等申覆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;
三﹑本學院教師教學及服務成績之評量;
四﹑評審本學院有關教師重大獎懲事項;
五﹑其他依法令應經教評會評審或審議之事項。
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。
第七條 本學院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二條規定設教師評鑑委員會,院長為召集人,並由學院所屬學系之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五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(含召集人)。如無法推舉足額之委員時,由召集人提聘院外委員,報請校長聘任補足之。委員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職掌如下:
一﹑審議各學系所屬受評鑑教師之「教學」、「研究」、「輔導與服務」評鑑類別評鑑之評鑑結果。
二﹑其他教師評鑑相關事宜。
委員遇有關於本人、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之議題討論時應迴避。
教師評鑑實施細則另訂之。
第八條 本學院依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五條規定設課程委員會,職掌如下:
一﹑依校課程委員會之訂定事項,設計、規劃與檢討修正本學院各學系共同課程:包含課程大綱、課程結構、先修或擋修課程之認定及相關課程之銜接;
二﹑協調院內跨學系之課程、學程;
三﹑審議院內各學系課程委員會決議事項;
四﹑其他院訂課程、學程相關事宜。
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。
第九條 本學院得視需要提報院務會議決議,設置其他相關委員會。
第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。
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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